河池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展开
河池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资金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是一年内的住房消费行为,每套(栋)住房当前只能提取一次,且提取的数额限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末归集余额以内。第九条职工以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当年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后,从次年起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但申请提取的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总额。如申请提取当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少于实际发生的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支出,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牵动或拆换住房主体构建(梁柱、承重主体墙)、需对主体结构进行加固维修或对整栋房屋公用生活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照、通风、采暖等)必要更换。第十一条职工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只能暂时有职工原所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当职工落实新工作单位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若两年后职工仍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管理的,可提前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在河池市(含各县、市)范围内调动工作采取转移方式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调动到河池市外工作(含入伍、考取脱产研究生)的可办理提取、销户或转移手续。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三条职工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超出部分房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