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然土地证没办好,开发商是否取的预售证这问题你要了解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 展开
1:既然土地证没办好,开发商是否取的预售证这问题你要了解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遇到这事首先主动追求合同无效,看有没机会赚一笔,开发商怎么做才算“故意隐瞒”,这个国家没制定统一标准,你自己回想情况.找找证据。 2: 如果证明开发商证件没问题,有政府部门承认的销售许可,那所签合同当然有效,交付时间当然要按合同办事了,如果一直不能交房,应该采用邮寄等书面通知催告,每三个月催一次,可无限延期解除权,什么时候不想要了,再去退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