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族有一个祠堂叫荀勖堂,2012年,福建龙岩市人民政府进行拆迁,该祠堂的产权人族谱有登记为被告的祖先,由于个人房产个人有转让权,有一户的个人房产,转让了一半给外族人。由于拆迁金额大,一千八百多万元,外族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说祠堂是个人房产的共有部分,要求按个人房产分配祠堂所有权。福建省龙岩市漳平法官温英明,前面说,祠堂是祖遗房... 展开
我族有一个祠堂叫荀勖堂,2012年,福建龙岩市人民政府进行拆迁,该祠堂的产权人族谱有登记为被告的祖先,由于个人房产个人有转让权,有一户的个人房产,转让了一半给外族人。由于拆迁金额大,一千八百多万元,外族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说祠堂是个人房产的共有部分,要求按个人房产分配祠堂所有权。福建省龙岩市漳平法官温英明,前面说,祠堂是祖遗房产,只要有个人房产,就确认拥有祖遗房产,依据是1952年有个人房产登记,但52年的个人产权登记,个人产权只是座落在荀勖堂。请问律师:1、个人产权能不能代替祖遗祠堂产权?2、法官在采纳1952年的个人产权登记时,可不可以把个人产权座落荀勖堂珊除掉,只采纳个人产权的地基四至,而不确认祠堂荀勖堂的地基四至,把祠堂荀勖堂当成个人产权的共有部分来确认,这种做法对不对?3、法官先是确认该房产为祖遗房产,在分配时,按个人产权登记的份数来分配,无论个人产权多和少,一例按个人产权登记人来分配,法官的分配法是否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