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违法主体方面的证据。即投资主体和主要经营者的证据。必须明确,无论以何种名义实施违法行为,都要以其责任人(不一定是其经营的人)作为被处罚人。具体操作中,无论是自然人经营、合伙经营、家庭经营还是以企业名义经营或以公司名义经营,都要问清相关情况,做好笔录。违法主体是自然人的,还要调取身份证明,并做好员工对“老板”的指认笔录。违法主体是企业的,要调取其营业执照。违法主体是事业单位的,要调取 展开
⑴ 违法主体方面的证据。即投资主体和主要经营者的证据。必须明确,无论以何种名义实施违法行为,都要以其责任人(不一定是其经营的人)作为被处罚人。具体操作中,无论是自然人经营、合伙经营、家庭经营还是以企业名义经营或以公司名义经营,都要问清相关情况,做好笔录。违法主体是自然人的,还要调取身份证明,并做好员工对“老板”的指认笔录。违法主体是企业的,要调取其营业执照。违法主体是事业单位的,要调取其事业单位证书。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相关合同和财务凭证的签字人,搞清签字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否则,很可能导致主体确定错误,并影响定性处罚依据的确定。⑵ “无照”的直观证据。重点从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进行前提判断,搞清当事人是否应当“有照”经营。如确定应当有照有证才能经营,就要收集当事人无照或无证的直观证据。⑶ 当事人是否经营的证据。这是取证的重点。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经营”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从执法的便利性和效率性出发,对“经营”概念的把握,应以当事人的“营利目的及其行业”为核心,即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有营利目的。另外,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必须开始“着手”。⑷ 专项经营证据。即有照无证经营者,超出核准经营的范围,擅自从事需经特许方能进行经营的证据。包括相关经营必须经前置审批的法定文件,以及未经特许即经营的证据。⑸ 有关影响人体健康等证据。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第(6)项时,必须先收集到拟查封无照经营场所造成四种危害的证据,包括必须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⑹ 是否重复处罚的证据。为避免重复处罚,必须询问当事人有无被有关机关处罚过,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关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宜书面要求当事人提供是否受过处罚的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举证。⑺ 被查扣财物的价值证据。为准确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6条关于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应处以财物价值一定比例或数倍的罚款的规定,在调查阶段必须取得被查扣财物的价值证据。⑻ 有关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进出货单据、财务凭证、当事人或财务人员陈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