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知情权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七)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 展开
首先,是知情权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七)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是物业服务收费及账目公开问题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于2004年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及支出情况,每12个月至少公示一次账目。通常每年公示一次收支账目。 最后,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都可以通过“百度”、或建设部政策法规栏目搜索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