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在九几年买的单位的集资房,97年办下的房产证,然后说五年不准买卖,我在2003年写了个买房协议把房屋卖给本单位的另一个职工,期间还购买了单位的另一套集资房,但是卖出去这一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签了买卖收款合同,今年单位把我起诉到法院说我违反五年不准买卖房屋和没有履行单位的“优先购买权”,要求判我的买卖无效。我想请... 展开
你好,我家在九几年买的单位的集资房,97年办下的房产证,然后说五年不准买卖,我在2003年写了个买房协议把房屋卖给本单位的另一个职工,期间还购买了单位的另一套集资房,但是卖出去这一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签了买卖收款合同,今年单位把我起诉到法院说我违反五年不准买卖房屋和没有履行单位的“优先购买权”,要求判我的买卖无效。我想请问律师“优先购买权”不是追诉期只有二年吗?单位可以这样告我吗?如果真的判买卖无效,那我是不是就属于有两套集资房了?那样单位是不是可以回收一套?而且我是不是还要补偿买方的损失?那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