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福满之次日起至灾际交付之日止,出类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 展开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福满之次日起至灾际交付之日止,出类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查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2难明超过6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在X%(不低于中国XX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实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式(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