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钢结构制作行为受《建筑法》调整是明确的。《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 展开
一、钢结构制作行为受《建筑法》调整是明确的。《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原建设部发布的建建[2001]82号《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八类《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各级别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规定:从具体建筑钢结构的法定资质标准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钢结构制作活动与钢结构安装活动一样,均需要取得一到三级的钢结构制作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业务。二、其他特征亦可明确钢结构制作受《建筑法》调整。1、从事建筑用钢结构制作企业属建筑施工企业序列,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管理。2、钢结构制作加工图纸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图的一部分。3、钢结构制作验收标准亦为建设部所颁发的国家标准。4、钢结构制作工程计价亦适用08清单计价规范5、钢结构的监理延伸至钢结构制作过程钢结构制作过程中,建设工程的监理一般需要延伸至制作加工厂进行制作过程监理,而不是象普通承揽加工,由委托人或非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钢结构制作合同不是货物买卖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如何认定合同性质的批复意见,应按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对合同性质予以认定。即使钢结构制作合同被双方定名为《货物买卖合同》或《材料采购合同》等,仍是建设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四、行为是否发生在建设工地,不是判断是否受《建筑法》调整的理由。《建筑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其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该条中使用了“建造”“安装”字样,其中“建造”二字并没有附加施工现场限定性词语,故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在施工现场的“建造”活动。另外,设计院进行建筑工程设计,一般亦是在室内完成,并不是在施工现场,亦归《建筑法》调整。所以,是不是在建筑施工现场,不是判断是否受《建筑法》调整的依据,以此为依据进行判断是对何为施工合同和《建筑法》调整范围的误解。钢结构制作活动虽不在施工现场,但仍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一部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