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休人员,于2003年离异后单位分给我一小套房,提前交单位1200元押金请问物业此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我是退休人员,于2003年离异后单位分给我一小套房,提前交单位1200元押金。每季中旬交一季房租从未欠过。今年该房交社会物业公司管理,我因经济问题还是坚持原交房方法,物业不同意逼我交一年房租,我因没能力提前一次性付清房租费而遭到物业驱赶。我无子女投靠,请问物业此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请律师先生给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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