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2008年2月购买了一商品房,购房合同是2月份签的,我是办银贷款的,办理银行贷款是开发商与银行申请的,我们只负责把贷款所需的资料交到开发商,我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把资料到了开发商手中,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同年9月份才向银行提出申请,10月分才办理好贷款交到了开发商手中,按合同约定是2008年10月30日... 展开
你好: 我是2008年2月购买了一商品房,购房合同是2月份签的,我是办银贷款的,办理银行贷款是开发商与银行申请的,我们只负责把贷款所需的资料交到开发商,我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把资料到了开发商手中,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同年9月份才向银行提出申请,10月分才办理好贷款交到了开发商手中,按合同约定是2008年10月30日交房,可到现在开发商还交不出房,我们找他要违约金,开发商说我们办贷款未按期进行,违约在先,还说下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不算他违约,不同意赔偿违约金,请问开发商以上说的是否有法律依据,(合同中注明有此项)我想问下雨是不是算不可抗力,办理贷款不是我们去申请的,这样超期算不算我们违约,还有就是提交了贷款申请,在银行审批期间算不处违约期限。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权益,上诉胜诉的机率有多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