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2.0.2条照明种类可 展开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2.0.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照度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3.1.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照度标准值第3.2.1条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对比照度范围(Lx)等级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特别精细作业d≤0.15Ⅰ甲小150020003000---乙大100015002000---很精细作业0.155.0Ⅶ-----一般观察生产过程-Ⅷ-----大件贮存-Ⅸ-----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Ⅹ-----305075----------------------------------------------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第四章光源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附录一名词解释名词曾用名词说明一般照明—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分区一般照明—根据需要,提高特定区域的一般照明局部照明—为满足某些部位(如工作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混合照明—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应急照明事故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工作面—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也是规定和测量照度的平面视觉作业—在工作和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识别对象—识别的物体和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反射比反射率从一个表面反射出来的光通量与入射该表面的光通量之比维护系数照度补偿系数照明设备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该设备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频闪效应—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的照射下,观察到的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混光—在同一场所内,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光源照明时,此时的光称为混光一般显色指数—由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试验色样,在被测光源照明和由参考光源照明时其相符程度的度量灯具效率—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射光通量(流明)与灯具内的全部光源在灯具外按规定条件点燃时发射的总光通量之比直接眩光—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产生的眩光灯具遮光角保护角光源最边缘的一点和灯具出光口的连线与通过裸光源发光中心的水平线之间的夹角光幕反射—在视野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出现的现象反射眩光—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相对照度系数—在试验光源照明和标准光源照明下,达到颜色识别能力相当时,所需要的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变化的度量;照度均匀度为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