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父亲,母亲修建三个单间平房一层(坐南朝北),在1990年办的房产证上为爷爷的名字,奶奶与建房前去世。我于1988年结婚在靠公路的一个单间内,于1989年约5月在父亲,母亲,二弟在场下分的家,谈好我住在现住房间(靠公路的一个单间内),二弟住平房最右边一间,三弟住平房中间一间,四弟住老房子,以后如要重新修建,我与二弟... 展开
1987年,父亲,母亲修建三个单间平房一层(坐南朝北),在1990年办的房产证上为爷爷的名字,奶奶与建房前去世。我于1988年结婚在靠公路的一个单间内,于1989年约5月在父亲,母亲,二弟在场下分的家,谈好我住在现住房间(靠公路的一个单间内),二弟住平房最右边一间,三弟住平房中间一间,四弟住老房子,以后如要重新修建,我与二弟,三弟以平房一层一个单间各四分之一价格补助,并替父母还债约300元(邻居二姑婆),于是在当年我居住的前面加修一间平房(同原平房一样高与公路平),又在1995年我居住的平房上加修两层(坐西朝东),一层门面出租,另一层我居住,过后维修到现状。二弟1990年结婚在平房最右边的一个单间内,并于当年在居住前面加修一间平房(同原平房一样高),又在1995年在居住平房上加修两层(坐南朝北),后出租并居住到现状。二弟于1997年因其他事故去世,留下子女,过后二弟妹嫁人。三弟结婚后并在他居住的前面修一间平房(同原平房一样高)过后加修一层(坐南朝北),过后出租和居住到现状。四弟结婚后住老房子(木房,坐南朝北)后维修到现状(父母亲以田租,征地款多给一份补助)。爷爷于1991年去世,我和二弟出财方钱,父母安葬。父亲于2010年去世,我,二弟妹,三弟,四弟共同安葬。叔叔(未婚,无子女)于2012年去世,我,三弟,四弟共同安葬。母亲于2017年三月去世,我出墓地钱与三弟,四弟共同安葬。叔叔,母亲生前多次住院费用都是我支付。现在纠纷是我加修的两层出现高产质,二弟妹,三弟,四弟以父母亲没有立字据,土地房产不明确为由,要求分房租。问:我现居住的土地,房产产权是不是属于我,二弟妹,三弟,四弟能不能要求分房租。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