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只有居住权的产房,现在拆迁能否得到补偿?求解答
我妈的以前在船舶厂工作,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没开除,但是在开除前已经分给她一套房子,但是一起没有居住,但是分房时也只有居住权,全厂都没房产证,但是家具等生活用品一直保留在里面,现在要拆迁,请问能否得到按规定的补偿。如果有关领导说因为本人没有经常性居住,从而不考虑在补偿范围之内,请问这个理由是否合法?我们应该怎样落实,并成功得到补... 展开
其他答案
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 展开
2018-07-08 15: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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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是军产房的管理单位出售军产房使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这种出售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永久没期限的出租。这种出售军产房的永久使用权或居住权,实际上是变相的出卖产权。这种出租或是出卖是违反法律和部队内容规定的.第一,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出卖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权的无限期转让 展开
拆迁分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买了可以享有居住权,但由于没有房产证,没法子过户,合同所形成的交易,存在违约可能,所有权并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如果该房屋有其他补偿或再次拆迁,如果补偿很高或者有其他巨大利益,卖给你的人会违约使用补偿合同或相关产权证书去取得收益,而你获得不了法律的支持,特别是对方明言违约的情况。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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