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假设我是乡镇书记,接到市里面的征地任务:要求我在一个星期内完成。在阵地过程中,与土地承包商人协定:承包商必须在一个星期内配合政府完成征地任务,而我这边也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将赔偿资金一千万打到对方账户。如果要走程序,则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审批下来,财政才会拨款。为完成任务,我直接去财政局协商,最后达成协议:以我单位名义去借... 展开
您好现假设我是乡镇书记,接到市里面的征地任务:要求我在一个星期内完成。在阵地过程中,与土地承包商人协定:承包商必须在一个星期内配合政府完成征地任务,而我这边也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将赔偿资金一千万打到对方账户。如果要走程序,则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审批下来,财政才会拨款。为完成任务,我直接去财政局协商,最后达成协议:以我单位名义去借款,等市里审批下来再还款给财政。款项打给承包商之后市里开会认为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过高,这块土地不值这个价,不批准我这种做法。冻结了承包商的账户,但承包商已经取出八十万。请问:1.我这种属于渎职罪吗?2.我这种行为,算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吗?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