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4月底和中介还有买方签署了卖房合同,因为疏忽,没看到工作日,以为签订合同130天后可以办理,后来看是130个工作日才办理,这对我来说时间成本太大了,所以我现在有解除合同的打算。合同中有一项可能不大合乎规范,我想请专家帮忙看看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解约的理由。如下:第九条:税费承担约定本房屋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所产生的一切... 展开
我在4月底和中介还有买方签署了卖房合同,因为疏忽,没看到工作日,以为签订合同130天后可以办理,后来看是130个工作日才办理,这对我来说时间成本太大了,所以我现在有解除合同的打算。合同中有一项可能不大合乎规范,我想请专家帮忙看看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解约的理由。如下:第九条:税费承担约定本房屋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选择按下列第乙款执行。1.各自承担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2.所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3.所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我们约定等到8月中旬等房子满两年的时候办理过户,这样增值税就免了,至于个税我们口头约定是由买方付钱。但是中介人员在填写合同这一条时,写上了乙这个字。下面选项中没有乙款这一项,只有1.2.3三个选项。我猜测是中介人员想表达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在这里写错了。我想请问专家,我能不能以这一点要求合同取消。中介方会不会不认,说上面写的字是2,不是乙。但我根据和合同后面出现的乙字对照,第九条中中介写的确实是乙字。麻烦专家看了这么久,希望能得到解答。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