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你好,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平等主体关系,在实际履行中应是物业公司先履行服务管理等义务,业主后按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业主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也就是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你好,至于物业公司“不作为”的问题,你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业主承担支付物业费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你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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