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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贷款方式与合同不一致。

我与卖方与3月6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与中介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我放贷款方式为组合贷,现在中介在未告知我避税和银行贷款政策导致我贷款方式由组合贷变更为纯商业贷款,直接导致我将多支付近10万元利息。我该怎么维权?是否可以追究中介方责任?
ask6761094628|2018-06-02 09:00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smile小羽

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的。
2018-06-02 09:37
来自北京市

ask672707046

追究对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018-06-02 09:26
来自北京市

ask8597972474

追究对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018-06-02 09: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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