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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详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ask8884863877|2018-05-30 14: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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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490539886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2018-05-30 15:52
来自北京市

ask5291340645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 展开
2018-05-30 15:46
来自北京市

ask5690664767

1 依据和目的 编辑本段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闲置土地的认定 编辑本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 展开
2018-05-30 15:30
来自北京市

ask531144166

各个地方管理不一,农村的闲置土地,由村里统一管理或包给各户承包耕种,收一定的费用
2018-05-30 15:25
来自北京市

ask2609658318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 展开
2018-05-30 15: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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