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90年代的大中专毕业生,读书时按照当时的政策要求(并非个人意愿),把户口迁入到学校(由农业户口变为了非农业户口)。1999年毕业后,政策变化,没有安排工作,户口自然就成了集体的空挂户。本人也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后来本人通过申请,提交材料,将户口迁回到了原生产队,并且成为了家庭户口的户主(土地承包使用权这些年都... 展开
你好!我是90年代的大中专毕业生,读书时按照当时的政策要求(并非个人意愿),把户口迁入到学校(由农业户口变为了非农业户口)。1999年毕业后,政策变化,没有安排工作,户口自然就成了集体的空挂户。本人也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后来本人通过申请,提交材料,将户口迁回到了原生产队,并且成为了家庭户口的户主(土地承包使用权这些年都一直存在,宅基地也有)。现同家进行了土地征用,我们生产队要拆迁。拆迁队的工作人员,现告知我,说我不符合农村集经济组织成员条件,不给予安置补偿。但后来拆迁队又告知我,经过他们的讨论,我最多只能以父母的挂靠人员形式来进行安置,但我的爱人和子女(未成年人)都不给予安置补偿。原因是他们的户口不在我的户口属在地,但是据我了解,我们本地的政策是,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家属和子女都是要进行安置补偿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像我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条件?我的家属和子女是否可以进行安置补偿?补充一下,我是家里的独生子女,农村住宅是家里唯一的住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