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以我岳父的名字买的,当时岳父岳母都在世,现在岳父去世了,只有岳母在,岳父只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他们把原来在三级城市的房子卖了,没有给我们一分钱,钱全拿到武汉以儿子媳妇名义为他们买了房,后来岳父单位有经济适用房建房指标,为平衡把指标给我们,只是口头说的没有签指标转让协议,只有委托女儿签合同书,去年不测岳父去世后,... 展开
经济适用房是以我岳父的名字买的,当时岳父岳母都在世,现在岳父去世了,只有岳母在,岳父只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他们把原来在三级城市的房子卖了,没有给我们一分钱,钱全拿到武汉以儿子媳妇名义为他们买了房,后来岳父单位有经济适用房建房指标,为平衡把指标给我们,只是口头说的没有签指标转让协议,只有委托女儿签合同书,去年不测岳父去世后,岳母给我们写了个转让指标协议,另外他儿子也与我们及岳母签了份三方岳母赡养协议,里面有一条说明“儿子、女儿不再为武汉房出资、本市适用房指标问题纠纷”,将房子指标同意转到女儿的名下,我和她儿子媳妇都没有签字,只是岳母本人、她儿子、女儿三人签字,但是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如果岳母不在了,他儿子媳妇要反悔,要将此房子作为遗产分割,我们所签署的家庭协议是否可以有作用。另外,听说,在拿房产证的时候可以改名字,那么如果可以,在领取房产证的时候直接将我的名字改上可不可以,这样据说可以省下过户费,但是如果今后打起官司,这样合法吗?还是说只要改了,就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