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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包含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周边商品房的价格,对于公房拆迁,一般会在拆迁之前进行买断,被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部补偿,建议先了解当地补偿政策,如果觉得不合理,或者是征收不合法,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18-05-12 15: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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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您好,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人的权利是依据租赁关系成立的,其享有的是租赁权,不是所有权,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其次,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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