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出让、租赁等,但最容易忽视的是对人们生存所必须的、已经使用着的土地而进行的尊重人权性确认方式。任何社会成员皆有其存在的条件,土地是其中之一。某人祖祖辈辈就在这片宅地上居住,难道是另一主体施与或让与的土地吗?此人对祖产性土地使用权,在理念深处,是不可以理解为划拨土地并给予颁发国有或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这样的宅地在老城区和广大农村是很 展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出让、租赁等,但最容易忽视的是对人们生存所必须的、已经使用着的土地而进行的尊重人权性确认方式。任何社会成员皆有其存在的条件,土地是其中之一。某人祖祖辈辈就在这片宅地上居住,难道是另一主体施与或让与的土地吗?此人对祖产性土地使用权,在理念深处,是不可以理解为划拨土地并给予颁发国有或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这样的宅地在老城区和广大农村是很多的,即使是因搬迁的而新建的宅地也是对原有宅地的再生,难道都要理解成划拨土地,用供应或施舍的理念来思考问题呢?就算是划拨的,那么划拨前首先必须收回,然后再划拨供应,然而国家或其他主体又凭什么道理收回祖产或再生的土地,无论是什么道理,这样的道理包括自然之理、情理、法理。——凭什么样的道理?因为人生而就应该享有土地使用权,尤其宅地使用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这样的权利不需要任何其他社会主体给予,天生就应该有,且与生命权利应同样给予认可。依照家庭亲属关系而得到的或落地就有的固有宅地使用权,是法律应当积极予以确认的,而不应当是任何第三者给予的,所以给广大的社会成员即家庭颁发任何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是没道理的,即使注明使用期限为长期,也是没道理的,因为长期也是为期限理念束缚下的概念。就人生存而言,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是人权的维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对前者的补充和救济,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人权的经济自由表现,租赁土地使用权是人权的自我短暂实现。目前,我们为那种只可予以原始性确认的权利颁发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在理念深处是对人权的不尊重。试想一个孩子正欲把爸爸给他的一个苹果送到嘴巴前,一个陌生人突然拿掉,在这一瞬间要又还给他,这样的行为难道收到欣赏吗?同样,把你居住的土地在法律上以间接占有的方式拿过来同时再划拨给你,难道是文明的行为吗?所以,对已经有的宅地使用权的确认,在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时应当把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改为土地使用权类型:确认,才能体现国家在潜意识中对人权的关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