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以明(曾用名王步明),是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宝积山路76-8号被拆迁户,本人从1976年就此处。父亲王敬芝、母亲陈兰英于1987年去世,我在家最小,因没有工作,父母去世前和几个哥哥说:“房子给王以明”。当时,大哥哥们都同意,到1997年全县房产登记,我大姐王步娥和大哥王步仿叫我去办房产证,我说没有钱。大哥王步仿和大... 展开
我叫王以明(曾用名王步明),是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宝积山路76-8号被拆迁户,本人从1976年就此处。父亲王敬芝、母亲陈兰英于1987年去世,我在家最小,因没有工作,父母去世前和几个哥哥说:“房子给王以明”。当时,大哥哥们都同意,到1997年全县房产登记,我大姐王步娥和大哥王步仿叫我去办房产证,我说没有钱。大哥王步仿和大姐王步娥说:你去帮王以明办。1998年大姐替我办了房产证。到2000年办土地证时,几个哥哥不认可,后经居委会调解,我给几个哥哥一家出一仟元,我才去办了土地证(有房产调解书)。房产由原先的继承变成了购买。几十年下来,现在我的房屋在拆迁中,二姐和六个哥哥又回来要房屋拆迁款。一审盱眙县人民法院桂五法庭庭长苏振淮和赵学雷判我拆迁房产是未分割遗产,八姊妹平均分配。我不服,上诉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江东新又判我败诉。请问上级领导:房产证、土地证都是我王以明的私有的,还有2000年房产分割调解书(二审法官江东新收入卷宗),为什么盱眙法院、淮安中院要这样判?盱眙县人民政府为我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有错吗?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谁说了算?我的二姐王步霞的前夫顾连华从盱眙法院调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调任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冤屈人:王以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