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通知函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于2013年11月4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所购房号为:第5幢2单元5-2-2102号。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明确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 展开
退房通知函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于2013年11月4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所购房号为:第5幢2单元5-2-2102号。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明确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这一条件,至今贵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交房。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陆拾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陆拾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叁拾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叁%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鉴于贵公司以上违约事实和相关合同约定,本人要求与贵公司解除XX-XXXX-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叁拾日内退还本人累计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并按本人累计已付房款的叁%向本人支付违约金,退还贵公司收取的本人所有杂费款项,并无条件协助办理所购商品房在陕西省横山区房产管理局的备案,无条件协助办理银行相关撤贷手续,请贵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尽快办理相关事宜。特此通知!购房人联系电话: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购房人:XXX2017年4月12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