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东,我和租户签订房租的日期是2017年11月1日,租期一年我们可以收回吗?
你好,我是房东,我和租户签订房租的日期是2017年11月1日,租期一年,就是我们的租期是2017年11月1日到2018年10月31日,租金半年,约定是提前一个月交房租,2017年11月到4月底的房租交了,到四月初该交房租了,但是租客没有交,这样属于拖欠房租吗?当时约定拖欠房租我们可以收回房子,我们可以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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