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展开
(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二)利息支付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