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 条第2 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卖给第三人,未经共有人同意,侵犯了共有人对该房屋共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 展开
2018-03-23 15: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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