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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单位应当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手续。单位合并、分立的,可以办理集体转移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承办银行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存帐户。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于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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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15: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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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集体转移时,可将所有转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帐余额之和填写在一张“转移通知书”上,同时填写“集体转移清册”,交与转出行。 5、办理集中封存户的转移时,转入(出)单位名称和住房公积金帐号分别填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本经办行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同时在单据右下角注明个人身份证号,经职工本人在“转移通知书”上签字、单位签盖预留印鉴后送交经办行,同时,提供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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