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合同签到2020年12月31日 当期房租交到2018年5月31日 ...
房租合同签到2020年12月31日 当期房租交到2018年5月31日 现考虑不继续承租 于2018年1月底跟房东提出 即提前4个月告知 房东以我解约为理由 不退换押金 合理么?
其他答案
合同没有到期提前解除合同,属于合同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具体违约金标准
2018-02-03 11: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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