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是2009年开始拆迁的,09年就被区负责拆迁工作的单位拆走我家的水电表实行断水断电。2010年,区委书记答应在我市新区给一套新楼房,后不给了。多次找不解决问题。2012年11月又强拆了我家南屋主房一间。2015年元月开始信访,去年党代会期间又受理了,这已是第三次受理了,这次焦点问题是补偿依据问题,区政府要按市政府[2... 展开
我们小区是2009年开始拆迁的,09年就被区负责拆迁工作的单位拆走我家的水电表实行断水断电。2010年,区委书记答应在我市新区给一套新楼房,后不给了。多次找不解决问题。2012年11月又强拆了我家南屋主房一间。2015年元月开始信访,去年党代会期间又受理了,这已是第三次受理了,这次焦点问题是补偿依据问题,区政府要按市政府[2003]35号文执行,只赔偿我:按他们给的成本价补偿,而且主房每平方我要再交给他们130余元,自盖房每平交给他们530余元。我不同意,我要求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政府按国发[2015]37号文印发的豫政办[2016]4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鹤壁市政府根据国发37号和豫政办4号印发的鹤政办[2016]22号文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尊守征收补偿程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省政府在4号文中规定:本意见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可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办22号文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可按原协议执行;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请问律师:我的情况能否按新的规定执行?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