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年50岁,原来的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金龙村8组,因1986年11月当兵户籍随迁部队,当兵期间因病致残为二等乙级(现为六级残疾军人),1990年3月退伍,1993年1月龙泉驿区民政局安置我在龙泉驿区供销联社,联社又将我安置在洛带镇供销社工作,户口就这样落在了洛带镇供销社(洛带镇下街1号),1993年5月供销社改... 展开
我现年50岁,原来的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金龙村8组,因1986年11月当兵户籍随迁部队,当兵期间因病致残为二等乙级(现为六级残疾军人),1990年3月退伍,1993年1月龙泉驿区民政局安置我在龙泉驿区供销联社,联社又将我安置在洛带镇供销社工作,户口就这样落在了洛带镇供销社(洛带镇下街1号),1993年5月供销社改制,改制后没有岗位了,便下岗,我一直居住在原籍所在的老房子里面,2016年我房屋被政府拆迁,房屋面积为78.2平方米及附属设施,却因为我是城镇户口只赔偿了4万元费用,未安置住房,因此无房居住,当地政府建议我购买新建商品房协调给予适当优惠或租赁房屋给予适当补贴,我因病致贫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和租赁房屋,当初我从部队退伍回来区民政局拖了2年10个月才安排工作,工作后不到5个月就下岗,下岗后但户口仍在供销社,造成城镇和农村均未享受到任何形式的福利待遇,也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我生活处境艰难,当地政府不但没有任何照顾,现在我住房被拆迁了也得不到解决,,我因无房居住,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但部门多次推诿,且拒绝处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规定: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规定: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现在我该怎么办?请给予帮助,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