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家中3人)在几年内经过两次政府工程拆迁,在第一次拆迁后,他以成本价购买了村里建设的安置房,第二次村里整体拆迁后,村里在同一地址建设安置房,并同一作出规定:村民每人60平米,独生子女照顾60平米,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先建设的房子竣工,他搬入新房(140 平米),小区还在建设中。这样呢,第一次拆迁的... 展开
某村民(家中3人)在几年内经过两次政府工程拆迁,在第一次拆迁后,他以成本价购买了村里建设的安置房,第二次村里整体拆迁后,村里在同一地址建设安置房,并同一作出规定:村民每人60平米,独生子女照顾60平米,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先建设的房子竣工,他搬入新房(140 平米),小区还在建设中。这样呢,第一次拆迁的过度费自然停止发放,那么,第二次拆迁的过度费应该停止发放还是继续发放,如果发放应该怎样发呢?问题补充:各位专家,谢谢!协议书写的是由村里组织集中建设小区(村民安置房),过度费发放至搬入新居为止,小区部分(一期)两年前竣工有的村民已搬入,另一部分(二期)也即将完工交付,现在呢,还没搬入的村民可以拿过度费,而搬进新居的村民是否可以拿到?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