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前妻提出在婚姻期间的98000元汇给前夫是购房款,庭上男方不承认是购房款其用途一时又想不起用在何处另此98000元是婚姻期间所得完全判给女方符合婚姻法吗?
律师你好,一审中前妻提出在婚姻期间的98000元汇给前夫是购房款,庭上男方不承认是购房款其用途一时又想不起用在何处。待银行查证流水帐单(因时隔四年银行化了叁个星期提供)证实此款一直在卡里一年多后由前妻去买理财产品。此时一审法院判决已下认定是购房出资。男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认定不是新证据维持原判。请问律师二审中男方提供证... 展开
其他答案
钱不是特定物,女方支付购房款,男人用其他账户的钱去买房,而没有动用这笔钱也是可能的,所以,未必能够推翻。
2017-10-11 10: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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