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向原告介绍房屋情况时未尽告知义务隐瞒该房为3人共住(在客厅利用隔断再开一间卧室)
被告在向原告介绍房屋情况时未尽告知义务:隐瞒该房为3人共住(在客厅利用隔断再开一间卧室)。 在此情况下:原告付900元定金被告拿走同时准备签房屋租赁合同。因意外第三方租客介入,原告从该公司其他员工口中获知房屋实为3人共住的事实。此时原告未签任何合同或协议。原告要求协商解决,降低月租金至700或即刻退还定金900元。被告称价格...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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