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7年08月02日通过武汉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之城分公司中介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100000元定金,拟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路X号XX城一区XX单元X层XX室房屋。在合同签订前原告明确告知中介,本人不购买顶层漏水房屋,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亲口询问被告该房屋是否有过漏水情况,... 展开
原告于2017年08月02日通过武汉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之城分公司中介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100000元定金,拟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路X号XX城一区XX单元X层XX室房屋。在合同签订前原告明确告知中介,本人不购买顶层漏水房屋,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亲口询问被告该房屋是否有过漏水情况,得到被告回答是到目前未出现过漏水,房屋根本不漏水,原告是基于被告声称该房屋从未漏水的前提下才决定购买被告房屋,并支付10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查实该房屋存在墙面裂缝及严重漏水情况,为欺骗购房者,被告前期已通过粉刷墙面进行了掩饰,而这些被告在签订合同前皆未如实告知原告,且在随后沟通过程中被告只承认墙面裂缝拒不承认房屋出现过漏水情况。由于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未将房屋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在关键问题上存在故意隐瞒、刻意欺诈的行为,致使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原告发现问题后,及时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被告拒不承认,也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