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买商品房,签订“首付款分期借款协议”,只交20万首付,剩余13万首付款于2017年9月5日补齐开发商能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么?
2017年3月买商品房,签订“首付款分期借款协议”,只交20万首付,剩余13万首付款于2017年9月5日补齐。至今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不能办理网签,我现在要求退房,开发商说到年底才能退款。请问到法院起诉能支持退本金并加算利息和赔偿的请求么?剩余13万首付款不补齐的话,开发商能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么?
其他答案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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