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住证申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 展开
(一)暂住证申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证受理、审批程序 1、派出所在审查暂住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材料无误后,将信息录入暂住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并打印暂住证,加盖公章。暂住证免费制作领取。 2、暂住证在有效期内暂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迁入新暂住地的三日内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不换领新证。 3、暂住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延期使用的,持证人应在期满前七日内到签发机关进行年检签章,否则无效。暂住证连续签注四年,继续在津居住的,只换领暂住证副页。 4、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5、暂住人离津不再返回的,应办理暂住户口注销手续,并交回暂住证。 6、暂住人口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①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②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③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被处罚人对依照《暂住证申领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