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有4个姊妹,他排行老四,我们一家三口居住在母亲(已去世多年)以前的公房,后来父母亲省吃俭用,在国家房改房政策的时候独自花钱买成了私房,但名字没有更改。现在房子面临棚户区拆迁改造。现在其他3姊妹不配合更名,想分好处。前段时间,我爸爸起草了一份证明陈述,内容主要描述历史情况,写明房改房系自己独自购买,落款是因为要拆迁,因母... 展开
我父亲有4个姊妹,他排行老四,我们一家三口居住在母亲(已去世多年)以前的公房,后来父母亲省吃俭用,在国家房改房政策的时候独自花钱买成了私房,但名字没有更改。现在房子面临棚户区拆迁改造。现在其他3姊妹不配合更名,想分好处。前段时间,我爸爸起草了一份证明陈述,内容主要描述历史情况,写明房改房系自己独自购买,落款是因为要拆迁,因母亲去世多年,需要变更产权人。其他3个姊妹在一起证实写的情况实事求是,都签了字,作为大姐还在签名的时候注明:同意变更、使用。然而过了几天本来说要去房管所办理事宜的时候,他们又变卦了。我想问下,写的这个东西具备法律效应吗。像这种情况,我父母作为普通工人挣钱不容易,好不容易存那么多年的钱才买的房子,现在其他姊妹不顾亲情,不尊重历史。虽然我知道产权人去世,姊妹有分配权,但是这样太不公平了,如果当时买房子的时候4姊妹都是出了钱的,我觉得也没什么好争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