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展开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三、具体竣工验收(也称综合验收或联合验收),各地政府牵头的部门或组织者有所不同,一般要求:(一)已组织五方主体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且合格。(二)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配套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环保等各专项验收已通过。(四)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已完成。(五)商品房的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装修垃圾一次清运费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已缴纳。(六)已具备通水、通电条件,燃气管道、有线电视、通信基础设施已按设计要求铺设施工完成。(七)市政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网络。(八)分类垃圾桶各个单元分放到位。(九)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设施、设备已落实,相关验收已完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