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商品房准备交房,开发商出具了份某区测绘所《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上面显示预测和实测的套内面积相同,公用部分的实测面积比预测面积多了0.48平米,开发商要求我补足余款。预售合同第一张纸上的《特别告知一》第五条已明确将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做了相关规定,既《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公用部位的面积... 展开
一手商品房准备交房,开发商出具了份某区测绘所《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上面显示预测和实测的套内面积相同,公用部分的实测面积比预测面积多了0.48平米,开发商要求我补足余款。预售合同第一张纸上的《特别告知一》第五条已明确将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做了相关规定,既《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公用部位的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的总价不变)。2.合同第3页第五条明也确写明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才按合同上约定的处理。我们这种增加公用面积的情况应该就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吧?但合同最后有一个补充条款,上面说”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抵触或有两种以上解释不一致时,以补充条款为准。双方对补充条款已完全接受并同意“。补充条款第二条中另一条是“双方同意按照该房屋实测地上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结算房款即可”,我认为如果是实测套内面积增加了,那我可以补足差额部分,而现在是公用面积增加了,按照上海市的那个《办法》是不用补差额的。在和开发商沟通后,他们说有个最高院2003年出台的什么法律,上面规定以合同约定为准,所以差额还是要付。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要支付面积差额吗?合同中和地方规章相违背的地方也必须认为是合理的吗?请问律师知道开发商所指的那个法律是什么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