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我们四十二户村民的48亩集体承包地被县工商局以开发商场为由,在没有征求村民意见,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前提下被强行占用。当时,负责筹建商场的工商局负责人和村社干部对我们四十二户村民宣称土地是租用给工商局开发商场的,租用期限20年,并发放了每亩土地大约2000元的赔产补偿。由于当时我们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掌握国家法律法... 展开
1987年我们四十二户村民的48亩集体承包地被县工商局以开发商场为由,在没有征求村民意见,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前提下被强行占用。当时,负责筹建商场的工商局负责人和村社干部对我们四十二户村民宣称土地是租用给工商局开发商场的,租用期限20年,并发放了每亩土地大约2000元的赔产补偿。由于当时我们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后来才发现在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根本找不到40多亩集体耕地被租用长达20年的法律条款。1987年12月24日由县工商局转发给村一份只有10.5亩的征用土地协议书(附图)后我们的耕地被强行占用至今,其他30多亩土地至今找不出任何占用的理由和证据。2007年租用到期后,县政府将土地权收回后,即没有告知向我们土地权所有农户,更没有征求农户的意见,便单方面发文将土地收回国有。在此,我们希望能明白县人民政府的作为是否合法,我们农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