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产权变更登记,却不让受让方入住,这就不能称为交付了吧?交付与否,多是动产上考虑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动产上也有交付一词需要考虑,我觉得应该以“让受让方产生实际的控制”为标准比较合理。
以登记为标准。由出让人承担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并没有交付。因此,交付前由出让人承担;有效地产权登记+受让人的实际占有(交接)=交付完成很多人依据法条认为产权登记完成后即为交付完成,此后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但是现实中有一个现象,如果仅完成了产权登记而为交接房屋,买受人想要通过开锁公司等途径实际占用房屋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开锁公司此时需KFS或老房主与新房住共同在场才能开锁),故如KFS或旧屋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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