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问答 >买房>交易过户>签约认购> 问题详情

关于房屋延期交房问题

我于2010年3月份买了套房子,但是开发商延期64天交房,按照购房协议应该赔偿万分之一的房款,但是开发商说我也有违约,说:我应该3月13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但是我是16号签订的,所以违约金相互抵扣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ask4768008031|2017-06-27 15:50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3223224366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已经履行,可以相应的要求对方给予一定补偿即可。
2017-06-27 16:18
来自北京市

ask8740847620

不合理,购房合同的签订代表双方开始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你支付违约金
2017-06-27 16:05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