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的是A先生有和B女士在1998年在宣武房管所将两人单位的福利公房进行交换(使用权),一个地址在石景山区衙门口,一个地址在宣武区白纸坊。按当时的换房协议看,只有A先生一人在宣武房管所办理时的签名,无B女士签名,也无石景山房管所相关备案资料。今年白纸坊棚户改造,因之前换房,白纸坊的房本上只有A先生的名字,故所有的补偿金额... 展开
我想咨询的是A先生有和B女士在1998年在宣武房管所将两人单位的福利公房进行交换(使用权),一个地址在石景山区衙门口,一个地址在宣武区白纸坊。按当时的换房协议看,只有A先生一人在宣武房管所办理时的签名,无B女士签名,也无石景山房管所相关备案资料。今年白纸坊棚户改造,因之前换房,白纸坊的房本上只有A先生的名字,故所有的补偿金额以及后续购买回迁房指标,房本都是A先生的名字。但实际,98年时当事双方只是本着互相帮忙的角度做的换房,并非想完全交换使用权。故A先生已将所有补偿金额给了B女士。现B女士想要用指标买回迁房,又担心房本只能是A先生的名字有侵吞房产的嫌疑。要求按之前换房协议做成事实,要求将石景山的房本改为B女士,但由于此房产近期单位才允许私人购买,房本没有下来,B女士要求无法实现。经之前了解,二人换房行为应是受94年发布的城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约束,如果当时二人换房行为并未经产权方(单位)确认,且双方未同时到场,无委托书,且石景山房管部门也未做相关登记。法律是否可以认定二人换房无效,而通过法律要求宣武房管部门以及开发商将回迁房户主改为B女士。或者当事双方是否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公证,确认B女士对回迁房的所有权,在以后时间得当,政策合适的时候,由A先生过户或赠与给B女士指定继承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