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是否废止
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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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失效],已失效的司法解释。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 展开
2017-06-24 1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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