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问乙借钱买房并承诺给予一定利息,并且同意乙的要求在所购房子产证上写上乙的名字。乙口头承诺在拿到还款和利息后会将自己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去掉,在没有写借条的情况下就把钱借给了甲,甲之后就买了房并住了进去,购房合同上甲乙是购房人,产证办出来是甲乙共同共有,两年后甲将借款和承诺的利息交给乙,由于两年间房价涨了不少,乙有点不情愿的收下... 展开
甲问乙借钱买房并承诺给予一定利息,并且同意乙的要求在所购房子产证上写上乙的名字。乙口头承诺在拿到还款和利息后会将自己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去掉,在没有写借条的情况下就把钱借给了甲,甲之后就买了房并住了进去,购房合同上甲乙是购房人,产证办出来是甲乙共同共有,两年后甲将借款和承诺的利息交给乙,由于两年间房价涨了不少,乙有点不情愿的收下了钱并写了一张收条“收到甲钱款xxx元”,但之后反悔不肯去做房产变更,由于双方并无书面借条和约定,乙认为收到钱是甲单独使用共有房屋的补偿款,双方就此闹翻。甲拿着乙写的收条威胁要去法院确权,而乙威胁要起诉分割共有房产。1.法院会如何认定房屋的所有权,是共同共有还是甲一人所有?2.乙有权在口头承诺做变更后反悔吗?法院会强制乙去做变更吗?3.如果法院认定房子是共同共有,那甲凭着手上的这张收条还能收回房款吗?如今距离乙收下房款已超过两年,甲要求返还房款的要求是否已过了诉讼时限,另外在没有书面毁约约定的情况下,甲是否可要求乙补偿两年来房屋上涨的差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