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房产一处,原属A所有,因A与其大儿子B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协商后,A决定将房产赠予B,签署赠予合同并公证,过户已经超过一年。后来,B因工作关系,不再与A共同居住,但每月提供赡养费。现在,A的二儿子C不同意,认为不共同居住,则无权享受赠予。获得A的授权后,对B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赠予。已知撤销赠予法定事由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 展开
现有房产一处,原属A所有,因A与其大儿子B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协商后,A决定将房产赠予B,签署赠予合同并公证,过户已经超过一年。后来,B因工作关系,不再与A共同居住,但每月提供赡养费。现在,A的二儿子C不同意,认为不共同居住,则无权享受赠予。获得A的授权后,对B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赠予。已知撤销赠予法定事由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无恶意伤害)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每月有提供赡养费)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赠与合同没有特殊条款)又知:并且当初即便当初赠与时主观上未必是心甘情愿,但若构不成法律上的胁迫、欺诈等,法院基于有赠与的“书面表示”及或房屋已过户的变更行为,法律上认为“赠与”不得撤。(签署合同时无欺骗成分)请问,C的诉讼有可能成功吗?B需要请律师吗?还是只要应诉就可以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