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于1998年下发征地批文,征收我村全部土地,区政府在执行征地过程
市政府于1998年下发征地批文,征收我村全部土地,区政府在执行征地过程中,余留150亩地未实际征收,也未对剩余农业人员进行安置补偿。现在区政府决定沿用1998年的征地批文对剩余的土地和人员进行征地安置补偿,请问合法吗?村民应该怎样维权?
其他答案
您好,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合法的。首先,征地批准文件做出后,两年内没有实施的,征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所以说政府征收的应当重新做出批准文件。其次是,征地没有实施完毕的,应当根据新的标准实施。所以政府不但要制定征地批准文件,还要根据现在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您有详细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可以电话咨询我,或者一对一咨询。
2017-05-21 10: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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