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农村一座房屋在老宅基地上新建于1971年,当时三叔和小姑没有结婚与奶奶共同生活和劳动,大姑、父亲和二叔均已结婚。新房是集全家之力成就的,1991年房产登记时记在奶奶个人名下。后来,子女们都成家了,房子由二叔居住管理,奶奶因病在我父亲家赡养,一直没有分家析产。现在得知二叔早于1990年开始,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人,此人... 展开
老家农村一座房屋在老宅基地上新建于1971年,当时三叔和小姑没有结婚与奶奶共同生活和劳动,大姑、父亲和二叔均已结婚。新房是集全家之力成就的,1991年房产登记时记在奶奶个人名下。后来,子女们都成家了,房子由二叔居住管理,奶奶因病在我父亲家赡养,一直没有分家析产。现在得知二叔早于1990年开始,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人,此人应该知道是共有房产。1991年该过户时,不知什么原因,没有过户。后于1993年以伪造奶奶委托书、村委证明等办理了漏洞百出的公证书。2014年发现老宅被买卖的事后,遂起诉于法院。2017年2月法院以房产证是奶奶名下,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再是以我们拿不出奶奶的指印,认定委托书是奶奶的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现在已经上诉二审。请问这种判决正确吗?二审应该怎么打,才能获得胜诉?谢谢您,律师专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