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十年前2007年,我家在没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盖了一处房子,是平房,70平米,独门独院,不挡邻居光、不影响邻居出行,刚刚盖好后没多久被邻居举报给政府了,政府说我家属于违建,派执法局来我家强制拆除,我家说自己拆,执法局就撤了,等风声过了,我家也没拆除,后来里面装修了住人了。我家多次去办房产证,房产局都不给办,说是... 展开
律师您好:十年前2007年,我家在没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盖了一处房子,是平房,70平米,独门独院,不挡邻居光、不影响邻居出行,刚刚盖好后没多久被邻居举报给政府了,政府说我家属于违建,派执法局来我家强制拆除,我家说自己拆,执法局就撤了,等风声过了,我家也没拆除,后来里面装修了住人了。我家多次去办房产证,房产局都不给办,说是将来这个地方拆迁,所有房屋都已冻结。直到十年后的今天,我们这要拆迁了,开发商说我这是十年前的违建,要不给补偿就拆除,执法局又来我家约谈,我家暂时躲起来了。请问律师开发商和执法局可以这样做吗?以前我记得好像是有法律说这叫既成事实的无房照的房产,政府不可以再以私建为借口强制拆除了,只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请问律师 是这样吗?我家有这处房产的当年城建局的允许建房的批件,有了这个批件,我家这个房产还属于私建吗?这个批件管用吗? 收起